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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22-08-05
名称: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    
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8-05           来源: 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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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市直部门根据文件要求认真梳理后,将附件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附件8:《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盖章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于7月28日前报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yzzwgk123@163.com),若无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或容缺受理事项,请在对应清单中填“无”并报送。联系人:李唯,联系电话:0746-8533171。

各县市区参照文件执行,组织各部门梳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后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永州市政务服务旗舰店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公示。

附件:1.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2.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3.具体事项清单见附表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永州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 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政务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和内容、许可条件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政务服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告知承诺制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便民利企、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适用告知承诺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前提,政务服务部门履行告知义务后,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或者无法做出承诺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五条【清单管理】 政务服务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制定告知承诺制实施流程,依法依规梳理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名称以及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方式,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告知承诺具体实施方式分为三种,分别是证明材料告知承诺、踏勘豁免、备案管理,政务服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式。

1.证明材料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些证明材料不具备,以告知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交。

2.踏勘豁免:对踏勘环节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认为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偏的,部门不再实施现场勘查和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以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强化监管。

3.备案管理:对简易低风险的事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准予办理的具体条件,申请人自愿做出能够满足相关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书面承诺,政务服务部门不再实施审批和出具审批决定,只进行备案,直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

2.告知。符合告知承诺适用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示《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实行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申请人应完成的工作、达到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能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等。

3.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将认真履行和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审批机关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将该承诺书推送至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至申请人。

第八条【强化监管】 监管部门负责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市场主体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不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确定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免于核查前,以及不具备现场核查、勘验等职责的政务服务部门需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应当充分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双方职责,避免风险后移、监管真空。

第九条【审批终止】 政务服务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与承诺内容不符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停止从事取得相关资格范围的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得超过承诺期限;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同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违约记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1.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督促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未按告知承诺要求,在核查前有违诺行为的;

3.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4.承诺期限内、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或违规的;

5.未取得正式结果文书或未经核查通过前,被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对承诺事项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归集至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将承诺书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出现不履行告知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通过告知承诺取得审批决定,在承诺期满不具备审批条件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布拟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公告,公告满3个工作日仍无法联系的,撤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履诺情况纳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不得擅自增加政务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不明等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或者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提交虚假材料,经办人员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出现工作失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容错免责。

第十二条【考核评估】 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含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实行告知承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实施区域】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政务服务事项告知书

附件2: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书

附件3:告知承诺终止办理通知单

附件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永州市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腿次数,提高审批效能,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概念】 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或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补正后,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进入正常审批程序,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形式、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等,待申请人补齐或补正全部材料后,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非即办类依申请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

2.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3.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

4.申请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第四条【实施原则】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容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清单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制定容缺受理实施流程,依法依规梳理编制《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并采取动态管理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次要材料范围】 可以容缺受理的次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后面的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前面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二)同一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个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四)企业资信证明、缴费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符合规定的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七条【工作流程】 

1.申请。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照《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容缺受理条件。

2.告知。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示《容缺受理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并签字确认。申请主体为组织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确认。《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审批机关告知的内容表示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补正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4.受理、办理和送达。在申请人出具《容缺受理承诺书》后,事项可先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并将该承诺书推送至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法定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并送达至申请人。

第八条【补正时限】 申请人书面承诺补充次要申请材料的最长时限由各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时限确定,申请人应在承诺时限结束前按承诺完成次要申请材料的补正。

第九条【补正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邮政寄递或承诺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第十条【审批终止】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终止办理,并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进驻部门或窗口工作人员业务指导可以修改完善的,可以给与再次补正机会。

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补正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予以延期,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违约惩戒】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违约:

1.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经督促、提醒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2.经查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决定的;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归集至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将承诺书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对出现不履行承诺书义务的申请人和存在严重失信记录且未修复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容缺受理。

第十二条【部门责任】 政务服务部门实施容缺受理,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删减可以容缺的材料;

(三)不得强迫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

(四)无充分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选择容缺受理;

(五)不得篡改、虚构、违规删除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不得擅自将申请人承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

(八)不得作出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监督评估】 容缺受理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含部门办事大厅)办事窗口实行容缺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查阅登记台账和走访办事人,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将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实施区域】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容缺受理告知书

附件6:容缺受理承诺书

附件7: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书

附件8: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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